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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凯与赵连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凯,赵连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711号原告:邓凯,农民。被告:赵连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凯与被告赵连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