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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行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史桂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282号原告史桂荣(曾用名史玉荣),女,1919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秀玲(原告之女),女,1950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绍史,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颖然,男,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桂荣不服被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史桂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桂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