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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曹来雨与韩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曹来雨,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韩炳生,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曹来雨与韩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