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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振书与王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书,王辉,崔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书,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靳家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6902078412。被执行人王辉,地址榆树市日杂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崔艳,地址榆树市正阳街榆树村。杨振书与王辉、崔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辉、崔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振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辉、崔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辉、崔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振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辉、崔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振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雨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