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391号罪犯谭有顺,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德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有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8690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谭有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有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本院认为,罪犯谭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有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继军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