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1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诉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803号原告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1809室。法定代表人谷剑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晓丹,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7层0832。负责人古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朔,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晶依公司)与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航运佳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郝建丰、张秀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晶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晓丹、彭先伟,被告航运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天润晶依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瑞典ASBSWEDENAS公司(以下简称ASB公司)向天润晶依公司订购一批服装,计48066美元。天润晶依公司要求款到发货。随后,天润晶依公司委托航运佳北分公司在北京进行报关等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1月29日,由于未收到ASB公司支付的货款,天润晶依公司通知航运佳北分公司不要订舱发货,航运佳北分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航运佳北分公司也提示天润晶依公司要向北京首都机场支付仓储费。2014年1月30日,航运佳北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天润晶依公司,航班已推到2月8日,仓储费是人民币0.7gs/天。但过完春节上班后,天润晶依公司却得知货已经在2月3日发出,而AS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天润晶依公司认为,航运佳北分公司在明知天润晶依公司要求不发货的情况下,擅自把货物发往ASB公司,而ASB公司在货到后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使天润晶依公司款到发货的风险防范措施失效,造成天润晶依公司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航运佳北分公司存在明显违反天润晶依公司指示的行为,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天润晶依公司的损失。现天润晶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运佳北分公司赔偿天润晶依公司的全部损失174083元和公证费6690元;支付利息(以180773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航运佳北分公司负担。被告航运佳北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争议源于天润晶依公司与AS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天润晶依公司恶意向航运佳北分公司转嫁风险和损失。2、航运佳北分公司与天润晶依公司之间没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航运佳北分公司没有义务为天润晶依公司扣货。3、实际收货人已向天润晶依公司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本案货物大部分仍在航运佳北分公司控制之下,天润晶依公司没有实际损失。因为本案实际收货人尚未收取的货物已经在回运途中,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正在对本案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实际情况调查。上述回运货物长期存放于海关监管仓库内,天润晶依公司一直未提货。4、即使认定航运佳北分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也只能按照天润晶依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价格计算赔偿金额。5、航运佳北分公司保留要求天润晶依公司支付代垫费用、保管费用,举报天润晶依公司违法行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天润晶依公司与航运佳北分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工作人员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2014年1月23日,天润晶依公司工作人员与航运佳北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系,天润晶依公司发送的邮件载明:梁小姐,请看附件的托书,我们周末货可以好,周一可以送货。请和瑞典那边联系订舱事宜。2014年1月26日12:08,航运佳北分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内容为:国外确认了,请查看附件送货通知。在邮件中所附的送货通知中载明:您好!我们将在航班起飞当天将提单确认上传到网上,请您及时到网上确认提单!www.primecargo.sh.cn,您的登陆名为:BJHBSYJ,密码为:123。登陆后请看帮助文件,感谢贵司的订舱!请于2014.01.27/09:00以前将货物送至北京首都机场货运站:联系人:国航任晓雷、贾友善。请到达机场后,一定及时同上述联系人联系,以便送货至指定的货栈,如联系不畅,请打电话010-8580****转空运部。分运单号:BJEA140042,件数:11。请贵司送货时将送货通知交予收货单位并索要签收单,谢谢合作!2014年1月26日12:27,航运佳北分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天润晶依公司,告知天润晶依公司将报关单据寄送至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捷公司),并提醒“如果明天上午单据到不了,最好随货”。2014年1月28日,航运佳北分公司公司向天润晶依公司发送空运费用清单,要求天润晶依公司向航运佳公司支付以下费用:报关费、操作费、提单费、安/卫检费、ENS发送费、入库费等。2014年1月29日,天润晶依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航运佳北分公司,告知:到瑞典的货先不要定舱,天润晶依公司还没有收到款,款收到了再联系。航运佳北分公司回复:好的。2014年1月30日,天润晶依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航运佳公司,告知航运佳北分公司:天润晶依公司还没有接到银行的通知,货只能先放着,等年后再走。航运佳北分公司告知天润晶依公司:航班推到2月8号了,仓储费是人民币0.7gs/day。2014年2月7日,天润晶依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天润晶依公司还没有收到客人的钱,航运佳北分公司先不要发货,先在仓库放着吧,后面的事情再联系。2014年2月8日,天润晶依公司通知航运佳北分公司,要求航运佳北分公司在没有得到天润晶依公司书面和打电话双重通知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发货。后,天润晶依公司得知,本案所涉的货物已经于2014年2月3日以空运的方式运输到斯德哥尔摩,提货时间是2014年2月7日。庭审中,航运佳北分公司称其已经通知安顺捷公司,系由于安顺捷公司的原因,导致货物被发出。另查一,航运佳北分公司提供了几份ASB公司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合格产品的数量;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行返修加工的数量;部分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退货的数量等等。另查二,天润晶依公司称AS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74083元。另查三,双方确认,ASB公司在提取了货物之后,又退回了部分货物。退货现存于首都机场。具体退回货物的明细,双方均不知晓。且双方确认在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无法对货物进行清点。另查四,天润晶依公司称:天润晶依公司以邮件的方式向ASB公司催要过货款,但因跨国诉讼难度很大,故其未通过诉讼的方式向ASB公司主张过货款。上述事实,有公证书、认证文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航运佳北分公司负责为天润晶依公司定舱、报关等,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航运佳北分公司应当按照天润晶依公司的指示处理天润晶依公司的委托事务。现天润晶依公司已经通知航运佳北分公司不要发货,航运佳北分公司将货物发出的行为违反了天润晶依公司的指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天润晶依公司的损失。关于天润晶依公司的损失金额一节,由于天润晶依公司并未最终与案外人ASB公司进行最终结算,且事实上ASB公司退回了部分货物,该部分货物具体退回的原因尚无定论,在天润晶依公司与AS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处理的情况下,天润晶依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故天润晶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航运佳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天润晶依公司确定实际损失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天润晶依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