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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天喜、邹中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天喜,邹中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548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凌,系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郑天喜,农民。被告邹中阳,出生日期不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天喜、邹中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天喜、邹中阳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天喜、邹中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菊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