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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0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女,汉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