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褚玉琴与曾岩、闫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琴,曾岩,闫鹏鸣,曾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47号原告褚玉琴,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吕学峰,王大宫,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岩,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闫鹏鸣,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曾庆锋,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玉琴诉被告曾岩、闫鹏鸣、曾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玉琴撤回对被告曾岩、闫鹏鸣、曾庆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17元,减半收取4108.5元,由原告褚玉琴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