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苏S***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地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中间绿化带,致被告人田某某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8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持有C4D证,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始至2009年7月1日止,因未及时年审,已于案发前被注销,此次系无证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该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省徐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供述,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管理所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