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李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李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李长龙。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李长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