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歇甲板材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7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歇甲板材厂,注册号XXX。经营者:肖水生,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歇甲板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操文斌,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歇甲板材厂员工。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歇甲板材厂与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1569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前往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登记在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圣德利世家国际整体家具有限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路付才。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该地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祥审判员 侯 峰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