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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笔清与曾建雄、王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笔清,曾建雄,王伟,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笔清,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曾建雄,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建雄,董事长关于被执行人曾建雄、王伟、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建雄、王伟、苏州奇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