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121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温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沿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幕沙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西郊小学路口路段时,与关某甲驾驶并搭载关某乙的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部门公安人员到场对被告人温某进行呼气酒精浓度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呼气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被告人温某随即逃离现场,后于同月27日到交警部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关某甲、关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报案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思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