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边玉波与姜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玉波,姜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边玉波,身份证号:×××,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0号6栋4单元2楼1号。被执行人姜英国,身份证号:×××,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17号741楼5单元5楼2门,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执233号边玉波与姜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玉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