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边玉波与姜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玉波,姜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边玉波,身份证号:×××,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0号6栋4单元2楼1号。被执行人姜英国,身份证号:×××,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17号741楼5单元5楼2门,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执233号边玉波与姜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边玉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