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吴某、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吴某,常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例(2012年)》:第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岳某甲。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姚雨,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原告岳某甲诉被告吴某、被告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海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锦峰,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雨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甲诉称,?2015年10月28日,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G×××××号嘉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盛华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苑路口人行横道东侧路段时,与沿此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岳某甲相撞,致岳某甲受伤。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岳某甲负次要责任。经查,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常某,其未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強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辩称,原���起诉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误工期限170天时间过长,陪护椅费没有法律依据,二次手术费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的诉求还应该减去被告已经垫付的18000元,其他待质证时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7时42分,被告吴某驾驶冀G×××××号嘉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其母案外人李荣连),沿张家口市盛华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苑路口人行横道东侧路段时,与沿此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岳某甲相撞,致岳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岳某甲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案外人)李荣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医生意见:继续休养,适度功能锻炼,加强营养,术后6周拍片复查,病情变化及时就诊。原告实际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68164.96元,其中被告吴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201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治疗方案:继续休养,适度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定期拍片复查,术后1年行内固定取出术,病情变化及时就诊。治疗需费用约10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张法鉴中心[2016]鉴字第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Ⅹ级伤残;2、至鉴定受理之日医疗终结;3、护理期90日;4、营养期90日。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原告岳某甲1980年4月1日出生,事发前原告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小区65号楼2单元302室已连续租住满一年以上。原告岳某甲与妻子贾海燕育有长女岳某乙,2004年10月21日出生,现就读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宝丰街小学;次女岳某丙,2016年1月1日出生。原告父亲岳某丁,1952年6月13日出生;母亲武某,1950年8月26日出生,二人共育有岳树琴、岳素梅、岳素平、岳某甲四个子女。事故发生前,原告就职于张家口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月均工资3463元。事发后,原告因本次事故就医治疗支出了部分交通费用。再查明,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常某,但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为被告吴某,事发时,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也未投有任何保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行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医学证明,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法鉴中心[2016]鉴字第5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张家口市公安局花园街派出所与张家口市桥东区花园街街道办事处宣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张家口市桥东区宝丰街小学出具的证明,原告岳某甲与妻子贾海燕及长女岳某乙、次女岳某丙的户口本,张北县公安局大囫囵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张家口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误工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次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岳某甲负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告吴某应当为其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但其并未投保交强险,事发时吴某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故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吴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则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吴某为原告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应当予以扣减。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租用陪护椅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收据,非正规发票,但考虑到原告伤情,其主张该项费用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标准,被告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期限,原告计算准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二次手术费,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被告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经核实,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有据可依,且计算年限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有据可依,且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费,该费用属于为查明和确定原告伤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对于交通费,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原告因本次事故就医治疗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岳某甲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816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租用陪护椅费用184元、误工费19624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202.2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7369.16元。故被告吴某应当赔偿原告岳某甲的数额为174158.41元〔120000元+(58164.96元+690元+2700元+10000+5814.2元)×70%〕,对于被告吴某为原告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应当相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吴某应再赔偿原告岳某甲156158.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岳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租用陪护椅费用、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56158.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1902元,保全费820元,原告岳某甲负担296元,被告吴某负担2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雨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