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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育建与郭少青、姚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育建,郭少青,姚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042号原告林育建,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郭少青,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育红,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育建与被告郭少青、姚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育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育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88元,由原告林育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俊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苏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