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27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陶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照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原告曾与被告间因离婚提起过诉讼后和好。但被告酗酒、经常殴打原告,为家务事经常与原告争吵。现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陶世俊(1994年6月27日出生),女儿陶宏姝(1989年1月份出生),现均已成年。原告主张共同财产为东港市孤山镇大鹿岛鱼业村西口组登记在陶某某名下房屋一栋,主张债务为16万元,但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表等证明材料载卷为证,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足以影响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分割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