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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杰龙、代理检察员陈茂坚,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2人均另案处理)在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商业街店铺内,因琐事对被害人田某乙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对田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并扣住其脖子,欲将其摔倒在地,导致田某乙右膝关节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的主要伤情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破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田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被害人田某乙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黄某甲、吴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甲、黄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伤害情况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投案证明、收条、谅解书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书证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何某某是自首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田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