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邓文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2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文龙,男,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为×××2176。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1年3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文龙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分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文龙伙同“湛江仔”(另案处理)去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公司与明达大厦十字路口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将张某放在一辆五菱小卡小型货车(车牌号:粤B×××××)副驾驶位上的一个黑色包盗窃后逃走。张某发现后马上追赶。期间,邓文龙将包转移给“湛江仔”,张某追赶约50米将邓文龙抓获。此时“湛江仔”回头将包丢还给张某,因张某不清楚包内财物是否损失仍抓住邓文龙不放。此时“湛江仔”向张某喷射不明气体,邓文龙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划伤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后企图逃跑,后被张某持棍将刀打掉,邓文龙被当场抓获,而“湛江仔”则乘机逃脱。公诉机关就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邓文龙定罪处罚。被告人邓文龙当庭仅承认自己有携带刀具盗窃,但否认自己及同伙被被害人发现后有使用暴力当场抗拒抓捕的行为,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文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邓文龙盗窃期间,携带的刀具一直藏在身上,没有显露出来,盗窃的整个过程中均没有因为显露刀具等行为迫使被害人害怕而交出财物。第二、被告人邓文龙仅盗得被害人700多元,明显低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第三、被告人邓文龙盗得财物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后显露了刀具,且双方在拉扯期间,被害人的左手背被被告人邓文龙划伤,但该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适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及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不应当以抢劫罪论处。第三、被告人邓文龙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第四、涉案财物已返还被害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被告人在被抓捕过程中被被害人持铁棍殴打以及被周围的群众围打,致头部受伤,被告人邓文龙已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请求法院酌情对被告人邓文龙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文龙与“湛江仔”(另案处理)去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公司与明达大厦十字路口附近,被告人邓文龙看见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的五菱小卡小型货车副驾驶位上有一个黑色挂包,而副驾驶位的玻璃没有关闭,张某正坐在驾驶位休息,遂上前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将该黑色挂包盗走。被害人张某发现后马上追赶。追赶期间,被告人邓文龙将黑色挂包转移给“湛江仔”,被害人张某继续追赶约50米将被告人邓文龙抓获并拉回自己的货车旁边。此时,现场陆续有围观的群众包围住被告人邓文龙、被害人张某。期间,“湛江仔”从群众中走出将包还给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遂将挂包给其妻子陈某检查是否有丢失财物,自己则仍抓着被告人邓文龙。陈某也向公安机关报警。此时“湛江仔”趁机使用喷雾剂向被害人张某喷射不明气体,被害人张某顿时无法睁开眼睛,被告人邓文龙也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划伤被害人张某的左手腕(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后企图逃跑。被害人张某发现后遂持棍打向被告人邓文龙的手臂将邓文龙的折叠刀打掉。不久,接报的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邓文龙抓获,“湛江仔”则乘机逃脱。经被害人张某检查,涉案被盗财物已全部返还。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足以认定: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陈述称,2015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他和他老婆陈某开车去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明达大厦路口附近处,陈某说要买个早餐,于是他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当时他将黑色挂包放在副驾驶位上。过了二分钟,他感觉有人突然出现在他副驾驶位车门外,从副驾驶位的车窗外伸手进副驾驶位拿他的黑色挂包。他反应过来想伸手摁住对方,但没有摁到。这名身穿蓝色外套的男子拿了他的包往水果街办公室方向逃跑。他马上下车追赶。追赶期间,他看见这名身穿蓝色外套的男子将他的黑色挂包给了另外一名男子。他没有追到最后拿包的男子,就追着穿蓝色外套的男子。追了约50米后他就将该名男子抓住并带回他车旁边。该名男子让他放其离开。他就让对方将自己的黑色挂包还回来。接着,蓝色外套的男子拿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具体说什么他没有听懂。这时围了很多群众,陈某也回来了。他让陈某驱散围观的群众并准备好棍子用以防身。过了约三分钟,接应包的男子从人群中走出来,将他的黑色挂包递给了蓝色外套的男子,蓝色外套的男子将包还给他。他抓着蓝色外套的男子,将包交给陈某检查是否有财物丢失。突然,接应包的男子用喷雾往他面部喷,他感觉到面部很痛很晕,用右手按住眼睛,然后又感觉到手腕部位很痛。他听到群众说对方还敢拿刀捅人。他擦了一下眼睛,就看到他抓住的蓝色外套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并被群众用凳子、木棍打,蓝色外套男子站在那里举起双手护着头部。他要求蓝色外套的男子放下刀具,否则也要打对方了。但蓝色外套的男子还是不肯放下刀具,他怕对方用刀捅他,就拿木棍打了对方手两下,对方手里的刀就掉下来了,对方也坐在了地上。这时,这名男子还想逃跑,他又打了对方腿部两下,对方就坐在地上了。他告诉蓝色外套的男子已经报警了。接着民警就赶到现场处理了。被害人张某辨认出被告人邓文龙就是案发时抢他黑色挂包并打伤他的男子。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证实,2015年12月31日11时15分许,她和丈夫张某在下桥水果市场拉完水果,经过下桥明达大厦路口,她见有早餐店就下车到对面马路吃早餐,张某就在车上等待。约10分钟后,她拿着早餐走到停车的地方,看见张某在停车右手边100米处抓到一名身穿蓝色外套的男子。张某将该名男子拉到停车的地方并说该名男子是抢包的。现场很多人围观。当时张某拿着挂包看看有无财物丢失,然后那名男子想站起来逃跑又被张某抓住。旁边几名群众也帮忙抓那名男子。她站在旁边打电话报警。这时不知道谁往张某脸上喷不明气体,张某眼睛就睁不开了。张某说被抓着的男子拿一把刀捅了一下,她看见张某左手手腕被人割了一下,正在流血。张某让她去车上拿一支铁棍给其。然后她看见张某拿着铁棍打那名男子的手,刀就掉下来了。期间,也有群众打那名男子,男子就坐在地上。大概过了五分钟,有一名女子走到该男子旁边帮其止血并打电话。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邓文龙就是在案发时打伤张某并被张某抓获的男子。证人周某证实,2015年12月31日11时30分,他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明达大厦路口处看见当时有一名身材偏肥的男子抓住另外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称是小偷,后被怀疑小偷的男子想逃跑,约跑了几米后被身材偏肥的男子抓住了,该名小偷被拉到货车旁边,小偷从自己身上拿了一把刀出来。这时有群众大声说了一句小心对方有刀。身材偏肥的男子马上反应过来,就从自己的银色货车车头拿了一根棍向着该小偷头部打了几下,后来小偷手里的刀就被打了掉在地上,小偷自己也坐在地上。身材偏肥的男子上前抓住小偷的衣领不让对方逃跑,这时人群中有一名男子拿了一瓶东西向身材偏肥的男子眼睛喷过去,身材偏肥的男子眼睛马上红了,但他没有放手,继续抓着小偷,后来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周某还补充称小偷拿的刀大约30厘米长,刀已经打开了,刀尖对着身材偏肥的男子。证人周某辨认出被告人邓文龙就是案发时拿到的小偷。证人孔某证实,2015年12月31日11时30分,他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明达大厦附近一档口乘凉,这时突然有一名身材偏肥的男子追着一名上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大声喊抓小偷。他跑出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他看见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被身材偏肥的男子抓住并拉到货车旁边。这时现场就有很多群众围上来。突然有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将一个包给回身材偏肥的男子。这时黑色外套的男子想逃跑,跑了约几米被身材偏肥的男子抓住不让其继续逃跑。身材偏肥的男子就抓住黑色外套男子的衣服将对方拉回货车旁边。这时,穿黑色外套男子突然手里拿着一把刀。这时就有群众大喊小心对方有刀。身材偏肥的男子反应过来,就拿了一根棍打了小偷几下。后来小偷手里的刀就被打掉下地。这时,突然有一名男子向身材偏肥的男子的眼睛喷了一些水,身材偏肥的男子眼睛马上红了。喷水那名男子马上逃跑不见了,剩下穿黑色外套的男子自己坐在地上。身材偏肥的男子马上向前继续用手抓住小偷的衣领不让对方逃跑。后来公安民警就过来了。证人孔某辨认出被告人邓文龙就是案发现场拿着刀后来被制服的男子。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与明达大厦十字路口。四、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从被告人邓文龙缴获的刀具系管制刀具。2、法医学伤情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五、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文龙被抓获的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文龙处缴获一把折叠刀。3、病例资料,证实被害人张某因本案受伤治疗的情况。4、病例资料,证实被告人邓文龙因本案抓捕期间被打后治疗的情况。5、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被盗的黑色挂包及人民币77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6、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邓文龙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文龙的身份情况。六、被告人邓文龙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文龙多次供述称,2015年12月31日10时许,他在东莞市东城区下桥水果市场香蕉区看见“湛江仔”,便相约一起到下桥吃饭。当时11时许,他们走到明达大厦附近,他看见一辆银色小货车有一个黑色挂包在副驾驶位,车窗未关,司机在车内休息。他便让湛江仔在附近等他,他一个人走到该车副驾驶位外面从车窗里将车内的黑色挂包偷走。得手后,他拿着包走了约20米左右,听到有人喊偷东西啦,他便将黑色挂包给了附近的湛江仔。湛江仔拿着包走了。他又走了几十米就被抓住了。事主将他抓住后把他带回小货车旁边,让他将包拿回来。过了一会儿,湛江仔将包交给事主,但事主还是抓住他不放,又用铁棍打他的头。他头流血了。湛江仔去拉开事主,拉不开,之后他又被群众打,后来就不清醒了。身上的刀什么时候掉出来的他不清楚,事主还踢了他的手臂。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了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之后被带回派出所。被告人邓文龙称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是用于平时削水果用的,并非为了犯罪而携带的。被告人邓文龙辨认出涉案的折叠刀、案发时穿着的衣服及盗窃的财物。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龙无视国法,携带凶器盗窃,被发现并被抓获后与同伙持凶器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被害人的眼睛及手腕损伤,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邓文龙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邓文龙被抓后联系同案人将盗得的财物归还被害人,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邓文龙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邓文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评析如下:第一、结合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可知,被告人邓文龙携带的刀具虽然在盗窃时没有显露出来,但被告人邓文龙被抓获并看见同案人“湛江仔”向被害人张某喷射不明液体后,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划伤被害人意图逃跑,可见,被告人邓文龙在抗拒抓捕期间有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的行为,并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言,刀具在抓捕期间不经意的掉出来。第二、关于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龙携带凶器盗窃,被发现并被抓获后,同伙为协助邓文龙逃跑使用喷雾剂弄伤被害人的眼睛,邓文龙亦持管制刀具划伤被害人手腕,二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地为摆脱抓捕使用轻微暴力手段挣脱被害人,而是当场使用凶器并造成被害人人身损伤,因此,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三、关于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是否系犯罪未遂。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龙盗得财物后在被追赶期间将财物转移给同伙,被抓获后才联系同伙归还盗得的财物,即财物已被被告人邓文龙及其同伙实际盗得,之后的返还行为仅是退赃行为。因此,被告人邓文龙的行为不是犯罪未遂。第四、被告人邓文龙归案后对自己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拒不承认,即否认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邓文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邓文龙适用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