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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光普与李江雄、陆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普,李江雄,陆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314号原告林光普,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2830。被告李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15。被告陆光义,男,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3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普与被告李江雄、陆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普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林光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光普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联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陈美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