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苗爱贤与许兆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爱贤,许兆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爱贤,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7日。委托代理人葸玉莲,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10日。被上诉人许兆金,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8日。上诉人苗爱贤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苗爱贤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苗爱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苗爱贤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苗爱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泽审 判 员 张小青代理审判员 茹丽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