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荣与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404号原告黄荣。被告谭云。原告黄荣诉被告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以被告谭云向其借款人民币70000未偿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谭云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黄荣负担。审判员 黄晓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