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庆与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王庆,男,1988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95号。法定代表人海晓波,董事长。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唐先,男,1984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阎伟,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诉被告重庆华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庆承担。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