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先明诉被告陈金炆、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明,陈金炆,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929号原告:吴先明,男,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机械制造总厂退休干部。被告:陈金炆,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学院院长。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该院院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虎平,男,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教师,住本市莲湖区团结西路东尚观湖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吴先明与被告陈金炆、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先明诉称,2014年3月8日,其作为乙方与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000元,资金用于甲方校区建设,借款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合同到期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若借款协议到期后,甲方未按期支付乙方的资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一违约金,但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违约金10%计500元,共计50500元。经审理查明,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关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事宜的通告》,称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以学院名义对外借贷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先明的起诉。诉讼费1062元,退还原告吴先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