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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2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营与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营,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2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营,男,××年××月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李营与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借贷纠纷一案中,(2002)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