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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群、罗康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康康,罗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81刑初27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康康,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康康、罗群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共骑一辆摩托车从永新县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由被告人罗康康负责寻找目标和实施盗窃,被告人罗群在外接应。当晚23时,在井冈山市龙市镇锦龙苑小区内一栋居民楼下,被告人罗康康叫被告人罗群用绳子将被害人张某月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女式五羊燃油助力车拖至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再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电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12元。2、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两人共骑一辆摩托车再次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盗窃摩托车,同样是由被告人罗康康负责寻找目标和实施盗窃,被告人罗群在外接应。当晚23时左右,在井冈山市龙市镇锦龙苑小区对面马路的一条巷子内居民楼下,被告人罗康康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女士摩托车推出来,用绳子将该车绑在被告人罗群的摩托车上,拖至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接着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3、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两人共骑一辆摩托车再次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盗窃摩托车,同样是由被告人罗康康负责寻找目标和实施盗窃,被告人罗群在外接应。当晚24时左右,在龙市镇步行街圆通快递对面的小巷子内,被告人罗康康将被害人刘某红停放在那的一辆男士豪爵125型太子式摩托车推至偏僻的地方,用剪刀剪断该车的点火线,再用打火机烧溶线皮,将两根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4、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将被害人刘某红的摩托车盗走后,在逃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瓷城时,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停放在瓷城,骑车返回龙市镇步行街圆通快递对面的小巷子内,被告人罗康康进入现场将被害人龙某花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女士豪爵摩托车推出来,用绳子将该车绑在被告人罗群骑的摩托车上,将车拖至瓷城停放男士豪爵摩托车的位置,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接着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两人将从永新骑来的车子停放在原地,被告人罗群骑男士豪爵摩托车、被告人罗康康骑女士豪爵摩托车逃回永新县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22元。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共骑一辆摩托车从永新县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由被告人罗康康负责寻找目标和实施盗窃,被告人罗群在外接应。当晚23时,两人来到井冈山市龙市镇锦龙苑小区,被告人罗群在小区门口等候,被告人罗康康进到小区内一栋居民楼下,看中了被害人张某月停放在楼下的女式五羊燃油助力车,就将摩托车往小区大门方向推,推到距小区门口路程一半的位置,被告人罗康康就叫被告人罗群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色绳子将车子拖带至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再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电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逃回永新县家中。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12元。2、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两人共骑一辆摩托车再次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当晚23时左右,在井冈山市龙市镇锦龙苑小区对面马路的一条巷子内居民楼下,被告人罗康康将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女士摩托车推出来,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该车绑在被告人罗群的摩托车上,拖带至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接着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逃回永新县家中。因在公安机关未有该车丢失的报案记录,侦查人员亦未寻找到被害人,且被告人罗康康已将该车卖掉,被盗车辆未予追回,故未进行价格鉴定。3、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康康、罗群两人共骑一辆摩托车再次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当晚24时左右,在龙市镇步行街圆通快递对面的小巷子内,被告人罗康康将被害人刘某红停放在那的一辆男士豪爵125型太子式摩托车推至偏僻的地方,用剪刀剪断该车的点火线,再用打火机烧溶线皮,将两根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盗走。经井冈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80元。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将被害人刘某红的摩托车盗走后,在逃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瓷城时,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停放在瓷城,骑车返回龙市镇步行街圆通快递对面的小巷子内,被告人罗康康进入现场将被害人龙某花停放在那里的一辆女士豪爵摩托车推出来,用绳子将该车绑在被告人罗群骑的摩托车上,将车拖至瓷城停放男士豪爵摩托车的位置,由被告人罗康康用带来的螺丝起拆开车子的车头盖,接着用剪刀剪断车子的电线,然后用打火机烧溶线的皮,将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两人将从永新骑来的车子停放在原地,被告人罗群骑男士豪爵摩托车、被告人罗康康骑女士豪爵摩托车逃回永新县城。经井冈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22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月、刘某红、龙某花的陈述,证人刘某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罗康康和罗群的人口信息资料、四份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康康、罗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四辆摩托车,其中三辆价值人民币115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康康、罗群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康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新华审 判 员  张恒飞人民陪审员  XX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