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盛华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盛华伟,栾小平,江苏中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潘海君,徐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法定代表人谈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龙,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盛华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盛华伟。被执行人栾小平。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林,该××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中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孙从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宦全,该××员工。被执行人潘海君。被执行人徐会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盛华伟、栾小平、江苏中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潘海君、徐会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盛华伟、栾小平、江苏中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潘海君、徐会军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恒星钨钼有限公司、盛华伟、栾小平、江苏中允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潘海君、徐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永审判员 毕维明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炳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