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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广标,罗伟权,陈浩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5371-X。负责人陈鉴钊,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大厦二层19号(部份)商铺之10。组织机构代码75451303-X。法定代表人陈浩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大厦二层19号(部份)商铺之8。组织机构代码70786898-9。法定代表人温作坚。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润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四号德怡商业大厦二层十九号之三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6493911-4。法定代表人陈伟文。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建设路4号德怡大厦二层18号铺。组织机构代码23193183-0。法定代表人余广标。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靖镇方碑村。组织机构代码73480127-X。法定代表人熊智全。被执行人余广标,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罗伟权,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浩巨,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诉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润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广标、罗伟权、陈浩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钢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归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996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227150元;被执行人陈巨浩、罗伟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债务,与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01至2203号、2205号、22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8000万元本金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5000万元本金限额内,对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郫县安靖镇方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郫国用(2002)第229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余广标对上述债务,与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01至2203号、2205号、22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1亿元本金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润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与本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01号至22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各自在1亿元本金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支行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诉讼费95500元由八被执行人共同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807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西部九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并提供作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郫县安靖镇方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陈浩巨所有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凯茵苑AC座102房已由本院以(2014)佛城法执字第2875号案处置,本案可参与财产分配。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余广标所有的粤X×××××号车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粤X×××××、粤X×××××号车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号车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富钢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号车辆,因其流动性较大而未能扣押。除此之外,本院经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津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