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登文与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登文,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150号申请人陈登文,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董事长。申请人陈登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严学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农街4号-50#建筑面积为92.76平方米(房权证202字第0207**号)的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现代彩色书报印务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严学惠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农街4号-50#建筑面积为92.76平方米(房权证202字第0207**号)的房屋的产权产籍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