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肖晓阳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5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晓阳。上诉人肖晓阳起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湘01行初157号行政裁定,肖晓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0)岳征字第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补偿安置范围包含了起诉人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肖晓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院落所占土地的补偿款已经包含在房屋征收款中,起诉人对上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生效判决。现起诉人就相同事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肖晓阳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肖晓阳上诉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只对其房屋和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补偿,上诉人只对该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但补偿安置决定对房屋所占土地之外的约15平方米空坪院落没有进行评估补偿,上诉人针对该空坪院落的补偿款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0)岳征字第16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针对肖晓阳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已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并已补偿到位。肖晓阳之前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肖晓阳又单独就部分补偿未到位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肖晓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