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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光辉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辉,张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699号原告徐光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告张伟伟,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辉与被告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