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光辉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辉,张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699号原告徐光辉,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告张伟伟,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辉与被告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