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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亚凤与宗云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宗云祥,朱亚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宗云祥。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亚凤。再审申请人宗云祥因与被申请人朱亚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宗云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宗云祥签字认可的装修修补内容证明涉案装修项目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宗云祥没有履行部分修复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1.宗云祥承接的“可爱宝贝”儿童摄影会馆的装修业务,是在已有旧装修的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动,并非重新装修。朱亚凤在接受装修成果后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认可装修质量。2.在宗云祥诉朱亚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朱亚凤提出质量异议,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于2013年7月1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确认可爱宝贝摄影会馆装修造价人民币190270.18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该司法鉴定报告书中所列明的装修项目应是双方均认可的由宗云祥装修的范围,朱亚凤也仅针对上述装修项目支付工程款。而宗云祥签字的装修修补内容清单中列明的修补工程并未出现在该司法鉴定报告书中,朱亚凤也未对该部分修补工程支付过工程款。因此,即使装修修补内容清单中某些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未能完成修复,宗云祥也无义务进行整修,朱亚凤也无权要求宗云祥继续为其修复。3.由朱亚凤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不能客观反映宗云祥2012年8月的装修情况。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朱亚凤对涉案装修工程提出质量异议后,宗云祥于2013年5月13日向朱亚凤出具装修修补内容一份,其中明确载明应修复的项目,且宗云祥承诺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相关项目修复完毕。该装修修补内容系宗云祥真实意思表示,朱亚凤亦要求宗云祥按照该装修修补内容列明的项目进行修复,双方对修复事宜达成合意,故宗云祥应及时履行相关修复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对于修复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存在争议,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常州中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一份,鉴定确认须修复的事项与宗云祥承诺修复事项基本对应,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宗云祥未全部履行修复义务并无不当。宗云祥称其出具的装修修补内容所列项目未包含在2013年7月1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中,不属于其装修范围,涉案工程亦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不应承担修复义务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宗云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宗云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