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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童朝霞与王忠伯、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朝霞,王忠伯,程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835号原告:童朝霞。被告:王忠伯。被告:程爱萍。原告童朝霞为与被告王忠伯、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656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50000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其中20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其中8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其中160000元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其中1756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部分为:2014年11月20日借款中的80000元按月0.9%计算,175600元的利息放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忠伯、程爱萍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忠伯因需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11月20日、12月19日、2015年3月8日向原告童朝霞借款50000元、180000元、100000元、160000元、175600元,合计665600元(其中180000元、100000元的月息为0.9%;175600元未约定利息,其余月息均为1%),并出具借条五份。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伯、程爱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童朝霞借款6656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50000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其中280000元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其中160000元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2元,由被告王忠伯、程爱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18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