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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隆均与邹代康、刘小红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隆均,邹代康,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周隆均,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邹代康,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关于周隆均与邹代康、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溪观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代康、刘小红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隆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代康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