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与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200号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负责人:崔甲臣,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亚,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宋喜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诉被告许昌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禹州市东关村民委员会第七组负担。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