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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杨中秀,鄢辉钧与鲍炳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中秀,鄢辉钧,鲍炳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秀,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鄢辉钧,男,汉族,1960年10日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炳位,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上诉人杨中秀、鄢辉钧与被上诉人鲍炳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渝0107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杨中秀、鄢辉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5月8日向上诉人杨中秀、鄢辉钧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中秀、鄢辉钧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中秀、鄢辉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