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林昌诉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昌,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06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林昌,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胜,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连升兴工业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寓A区208室。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0604195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0176964-7。法定代表人徐海武,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褚志臣,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林昌因诉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喇嘛甸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林昌及委托代理人陈志胜,被上诉人喇嘛甸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褚志臣、唐靖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所在镇的防洪设施喇排干和杨国斌泡始建于1988年,1998年被告喇嘛甸镇政府对该设施进行了修缮,2013年对其进行清淤。被告于2013年6月12日制定了《喇嘛甸镇防汛度汛工作方案》并实施。2013年7月份突发强降雨,为防止雨水进入千亩果园,村里出动人力及机械设备进行挖坑叠坝阻挡,但因雨水过急,未能将水阻挡住,导致喇嘛甸镇繁荣村发生内涝,原告承包的果园在此次内涝中受灾。灾情发生后,被告已将全镇的受灾情况统计后向省、市政府申报救济补偿款,但至今没有发放救济补偿款。原审认为,原告在审庭中陈述对2013年降雨量大,与其种植地被淹有一定的客观及自然原因这一事实认可,原告对被告组织防汛工作的事实认可,只是认为被告采取的措施不当,是导致受灾的主要原因。根据被告提供的在灾前制定的方案、繁荣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灾情发生时被告积极组织抗灾,没有放任灾情扩大。通过被告提供的降水表,可以证明当时降雨量很大,该事件的发生属于自然灾害,系不可抗力。且被告在灾后对全镇受灾农民的损失进行了统计并向省、市二级政府上报申请救济补偿款。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抗灾过程中具有侵权行为及请求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林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林昌承担。上诉人马林昌上诉称,2013年7月2日,被上诉人在指挥喇嘛甸镇排水泄洪过程中将其镇区域排水泄洪至杨国彬泡,致使杨国彬泡以外的非泄洪区域上诉人的承包地受淹,农作物玉米大部分绝产。依据防洪泄洪的相关规定,对泄洪地应当加固堤坝,防止外泄和扩大损失。根据被上诉人举证的《喇嘛甸镇防汛工作方案》,杨国彬泡等泡泽属于重点需要加固堤坝。但是,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防汛工作方案的职责,其行政行为给上诉人造成财产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纠正,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赔偿上诉人损失82296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喇嘛甸镇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因事发当年短期大量降雨,导致排水量超出承载,并非人为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上诉人的损失。在统计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后,被上诉人已经向上级政府提请灾后经济补偿,已经履行了行政职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为保证全镇2013年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前期已制定了《喇嘛甸镇防汛工作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了当年防汛工作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且上诉人承认被上诉在洪涝发生时组织了防汛抗灾工作,只是认为被上诉人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备,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降水表可以证明2013年的降水量明显高于往年,而降水量的突然增加,不是被上诉人可以预见的。故在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期的抗灾行为、后期的灾情报备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林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