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义玲社会劳动保障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洁,陕西李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双牛,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军阳,该局干部。一审第三人:王义玲,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渭南市人社局)、一审第三人王义玲社会劳动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用的证据确有错误。交警部门关于事故的原始现场记录和结论自相矛盾,死者刘问选违反路权原则,逆向侵入对方车道,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二)原审怠于行使司法审查权,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权在法院。而二审法院却对法条望文生义,放弃司法审查权。请求依法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渭南市人社局陈述意见称,其只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一审第三人王义玲陈述意见称,(一)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二)在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法院亦确认了该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中联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联公司否认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是否充分。经查,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根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速鉴定等证据,分析事故成因为:杨涛违反规定弯道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并且加大事故损害后果的一个原因,刘问选未按规定在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原因;认定责任为杨涛、刘问选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渭南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妥。中联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刘问选逆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因其并非专业技术部门,且其意见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故其主张不能否定交警部门综合全案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二审认为渭南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中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澄城县中联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芍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