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俊泉与郭福新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泉,郭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泉。被执行人郭福新。申请执行人刘俊泉与被执行人郭福新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乐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福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