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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徐胜利与王翠品、马江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利,王翠品,马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翠品,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江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胜利与王翠品、马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翠品、马江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胜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翠品名下车辆一辆后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