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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与贵阳世纪宏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贵阳世纪宏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727号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天马路交汇处1幢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35543R。法定代表人余成伟,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呈祥,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蓝波,男,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贵阳世纪宏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钢材市场D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103000410145。法定代表人梅世彬,贵阳世纪宏业钢铁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世纪宏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交纳12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赛安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