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818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