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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818号原告冯某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