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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蓉诉被告陈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蓉,陈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158号原告赵明蓉,女,38岁,汉族。被告陈敏,男,53岁,汉族。原告赵明蓉诉被告陈敏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蓉撤诉。本案依法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