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汤阴县村民委员会与石如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村民委员会,石如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23号原告汤阴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代表人李振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会付,干部。委托代理人肖敬雷,职工。被告石如平,又名石金海,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石如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阴县五陵镇五陵二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来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