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吉克阿果木与刘阿依、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克阿果木,刘阿依,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4执92号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女,彝族,1975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阿依,女,彝族,1966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刘学文,女,彝族,1976年6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申请执行刘阿依、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川343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则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阿依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学文系越西县公安局职工,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工资尚被另一案件扣划中。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阿依、刘学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吉克阿果木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受偿;二、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6)川343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袁 容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