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财保8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霄与常建国、李秋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霄,常建国,李秋敏,赵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46号申请人李霄。被申请人常建国。被申请人李秋敏。被申请人赵宏。申请人李霄因与被申请人常建国、李秋敏、赵宏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建国、李秋敏、赵宏银行账户内136万元人民币存款或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街××号××门×××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建国、李秋敏、赵宏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名下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街××号××门×××室房屋。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霄承担。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