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文新与马少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新,马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新。被执行人马少俊。关于陈文新与马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马少俊偿还陈文新借款120000元,分期给付: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二、如马少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陈文新可就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马少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87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汽车、无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马少俊个人投资的如皋市场南砖瓦厂银行存款29400元(该款申请人书面请求用于偿还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如皋市华亚秸秆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欠付石建军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商品房,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