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妮、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64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李妮,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6415号原告:陈燕(兼原告李妮的委托代理人),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妮(曾用名李晓明),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省周。原告陈燕、李妮诉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小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兼原告李妮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共同诉称:原告于2007年10月13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93号东山欣园A栋903房,价款2113127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在2007年10月29日前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于2009年4月28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被告却未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原告通过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2月6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根据房产证记载,上述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89.2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89.71平方米少了0.46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回0.46平方米的房款。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的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购房款2113127元的0.002%计算);二、被告退回原告0.4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差额款10835.30元。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3日,两原告(为乙方、买方)与被告(为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所购商品房为广州市东山区(现为越秀区)寺右二横路16号大院地段编号为18的地块上建设的东山欣园第A幢9层903号房(测绘地址: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93号903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10.8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9.7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11平方米;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23555元,总金额2113127元;甲方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甲方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乙方不退房,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113127元,被告于2007年12月14日向两原告出具了购房款发票。被告并于2009年4月28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两原告使用。因被告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两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支付2011年4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和退回房屋契税、综合办证费。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和返还契税31697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两原告核发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中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09.96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89.25平方米。因本案纠纷,两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迟延办理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构成违约。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涉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9.25平方米,比双方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89.71平方米少了0.46平方米。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回该部分面积房价款,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陈燕、李妮支付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每日按原告陈燕、李妮已付房款2113127元的0.002%计)。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陈燕、李妮退回面积差额款10835.30元(按0.46平方米×23555元/平方米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元,由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小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