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顶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顶兰,张文中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122号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苑3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晨澜,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顶兰。被申请人张文中。申请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顶兰、张文中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园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来自